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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的公司能做股权变更吗(有限公司被法院起诉可以变更法人吗)


二、案情简介


(2)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目标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 截至本文发稿日,股东B并未配合公司进行上述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


3. 协议签订后咨询者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了公司管理等内容,考虑到股东B控制公司一直怠于实现公司债权等问题,他意图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股东B履行协议内容,变更他为目标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目的。


三的、简单案件里的坑


(一)第一个坑:请求权基础


尽管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名称非股权转让协议,但根据双方在协议里的约定可明确看出股权转让的内容,因此可根据协议的约定以股权转让纠纷中的履行为请求权基础要求股东履行变更义务,变更公司股权。


为什么说这是第一个坑。因为查了案由理解与适用后发现思路错了,同时检索案例时发现长沙法院出现了极多同样情形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例。


其实,与本案有关的具体案由有三个,第一个案由是股权转让纠纷,第二个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第三个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下面分别阐述


第一个案由是股权转让纠纷。


本案案涉协议具有股权转让的内容,要求股东B履行协议内容办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貌似合理,但从公司有限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的,变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主体在公司,作为股东变更的B仅有协助义务。如果诉讼请求里要求法院判决股东B办被理股权变更登记,就会遇到很多判决里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被驳回起诉的结果。


第二个案由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常见于隐名持股的情况,本案中,确定股公司东资格似乎没有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咨询者的股东资格来源于股东B股权转让的行为,且在协议生效后,咨询者实际行使了股东的权利。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为案由处理本案没有太大的问题,但仍然需要考虑两个问题:(1)诉讼主体;(2)案由与诉讼目的的衔接。


诉讼主体上,股东资格确认可以纠纷依然是以目标公司为被告,股东B为第吗三人,诉讼主体需要能做注意这个问题就足够了。但需要考虑的是诉讼目的,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作为请求权的基础依然不妥,毕竟咨询者的目的是通过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确认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代表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而不是仅仅法院确认其股变更东资格。换言之,确认股东资格只被是手段,不是结果。因此,股东资格确认的案由依然不是首选。


第三个案由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先来看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业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咨询者根据股权转让性质的协议取得股东身份,由此发生公司法股权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变更事由,进而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赋予的权利,请求公司履行变更手续,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由此分析,使用请求变更可以公司分公司登记纠纷包含了股东身份的确认内容,最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最符合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目标公司为一人公司,不存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二)第二个坑:管辖
如前所述,股东B与咨询者签订的协议里包含了起诉仲裁协法人议,即将与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均交由目标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如果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为案由,目标公司作为被告,此时仲裁条款是否作用与目标公司?笔者在最开始思考时认为本案中目标公司非仲裁协议的相对方,本案也不存在长臂管辖、代表诉讼等例外情形,因此本案应由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经过案例检索,立马被打脸。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刘齐军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优安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郭涛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起诉(案号:(2021)湘01民终14916号)认为:


“本案中...签订的《激励股权授予协议》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因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诉求...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股权根据提交争议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上述条款系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明确,且有明确的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上述仲裁条款应认定有效。仲裁条款的约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刘齐军因激法人励股法院权的受让、代持,以及股东资格身份、变更工商登记等与优安公司、郭涛产生的纠纷,系履行《激励股权授予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受协议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束。”案号:(2021)湘01民终14916号)


看到这个判决时,笔者着实有点吃惊,吗目标公司并未签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如何约束目标公司?尽管这个说理并不能说服我,但根据类案同判的司法解释规定,笔者依据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案例将本案的管辖放在—目标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案例检索又避开一个能做坑!


四、启发


(一)不要太相信经验
其实,在这起案件之前我就吃过只依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的亏。好在这次充分吸取了教训,在基本确定案由后查了案由规定,最终确定了最为合理的案由,没有踩进起诉股东要求变更工商登记的坑。


(二)多做法律检索和案例有限公司检索


这次没有踩进诉讼主体和管辖的坑,一是得亏是没有太相信经验,二是做了充分的法律检索和案例检索的工作。否则,遇到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起诉,耽误的是当事人的时间、损失的是当事人的利益,也加重了自己的工作负担。

所以,还是要加深对请求权基础的理解。另外,案由理解与适用是本好书,常翻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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