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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电子税务局)


通知规定,在地方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个人所得税业不得代收、代缴应由购房人缴纳的税务局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代收购房人应缴契税或住宅电子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北京市


通知规定,购房人电子缴纳契税或住个人所得税宅专北京市项维修资金,确地方税有代办需要的,购房人可委托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办理,但相应款项不得转入开发企代扣代缴业或其他第三方账户。


针对目前已代收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税务局金,通知要求,北京代扣代缴市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排查辖区内已代收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情况,具备缴纳条件的,责令地方开发企业立即向有关部门缴纳;暂地方税不具备缴纳条件的,应退回购房人或转存入属地政府指定代收的代收资金监管账户,待具备缴纳条件后,及时通知购房人代收办理缴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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