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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纳税的意义(纳税对国家对个人的意义)

文丨唐大杰 (赛意企业研究所研究部主任,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个人所得税可能是现代税制中最早的税种。国家在经得人民同人的意后筹措财政资金,首先想到的是向富人征税。从源头起,税收对应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现代社会里,个人向政府纳税,换来的是政府向公民提供安全、交通、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公共服务。税收约等于纳税人获得公共服务的对价。



个人选择纳税地有利于缓解同税不同权矛盾

目前新型城市化有序发展,户籍改革积极推进。但不可否自行认还存在基于户籍制度的同税不同权现象,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教育资源分配、购自行房购车等方面还存在公共服务的差异。在“同税不同权”现象继续存在的现实条件下,如何消解这种显见的不公平?只有在税制上作出调和,让纳税人自主决定纳税地点,决定向哪个公共部门缴纳税收。


个人自选纳税地,是给纳税人衡量公共服务质量的机会,在激励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有积极意义。


权利平等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的公共服务户籍差异都应经对受合宪性审查考验。当我们采取这种“投票式纳税”后,可以实现纳税人对公共服务部门的评对价,有助于间接向公共服务部门施加压力,督促其人的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增加公共服务数量,最终消除不平等。换个角度看,只有更公平的税制,才能提高纳税遵从度,个人进一步增加税收收入,实现纳税人与政府的良的性互动。



个人选择纳税地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

个国家人所得税是一项国纳税家税种,原则上的由哪家征税机构获得都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因此纳税,个人自主选择纳税地并不抵触国家税制。


由纳税人自选纳税地,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只有纳税人才清楚应该向谁支付公共服务的对价。税收是强制的,但只有符合个人意愿的税收,才能彰显税收的正义性。个人自选纳税地使得纳税意义人更加关个人心自己的税款流动和使用的状况,这有利于纳税人进一步认识到纳税的意义,直接将国家发展与个人行为直接关联起来。


党中央提出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涉及民生根本的立法工作也应以人为本。将纳税地选择权交给纳税人,应是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的。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赋予纳税人意义自行选择纳税地的权利国家。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所得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纳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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