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公司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条件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成立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什么施;
(劳务三)有符合法律、行什么政法规规定的劳务劳务派遣管理公司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条件定的其他条件。
经需要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都法需要办理相具备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具备任何单位都和个人不得成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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