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876养25号“茶颜”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由湖南茶悦公司于次方2017年5月申请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核定使用在第30类“水果酱汁(调味料)、香兰素(香草代用品)”商品上。
2019年7月18日,湖南茶悦公司以诉43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茶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湖茶南茶悦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湖南茶悦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商标转让局作出的上述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茶颜”与引证商标一、二“茶颜悦色”在文字构成、呼叫茶坊、含义等方面极为相似,构成茶坊近似商标。若将各商标使用在核定43类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彼此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
此外,诉争商标与引证商养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商标转让,北京知识产权次方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湖南茶悦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洛旗公司均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