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湖南企业登记网章程修正案(湖南企业登记证书密码修改)

证券代码:603319 证券简称:湘油泵 公告编号:2018-0密码7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章程修正案》,本次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2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登记证)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章程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网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4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分配比例: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分配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湖南登记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还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还修改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还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还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3、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3、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修正案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规划及以前年度的利润分配情况等提出、拟定。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湖南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求、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规划及以前年度的利润分配情况等提出、拟定。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求、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修改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网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企业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公司董事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证书决通过。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修正案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登记证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决策密码及执行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决策及执行程序进行监督。


6、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者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的,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会应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 6、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者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的,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会应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确有必要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1、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企业因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确有必要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但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登记反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但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5、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章程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证书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特此公告。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7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