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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渠门记账代理办理价格(代理记账公司如何发展业务)

保监罚〔2018〕12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发展)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焰


当事人:华山


身份证号:32020219641015记账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副总裁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升平巷


当事人:冯贤国


身份证号:42232619621210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副总裁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市场街


当事人:蒋新伟


身份证号:42010619670121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电子商务中心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


当事人:原宇玲


身份证号:11010619700720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电子商务中心副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


当事人:张琅


身发展份证号:33032619770904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精算部副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人保财险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蒋新伟、原宇玲、张琅向我会提出了听证申请,我会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并对当事人听证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016年11月-2017年6月,人保财险在某车险平台开展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的营销活动。人保财险预付资金向某集分宝公司购买集分宝,某集分宝公司收到款项后将相应数广渠门量的集分宝发放至人保财险名下的集分宝账户。人保财险使用上述集分宝,在客户支付商业车险保费时直接抵扣一部分保费。人保财险通过该种模式实现商业车险保费收入22,824,696.20元,其中使用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共计5,466,817.38元。


时任人保财险电子商务中心副总经理原宇玲、时任人保财险电子商务中心总经理蒋新伟、时任人保财险副总裁华山,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编制提交虚假报表


2017年6月13日,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省分公司)应人保财险精算部要求回复邮件,提出要在6月使车险相关指标满足要求存在困难。6月27日,人保财险精算部提交签报表示:“四川公司:本月未决调增35000万,预计影响赔付率5.7个点,同时其申请在省本级手工做账,综合考虑四川公司情况,本月建议同意”。7月3日,四川省分公司向人保财险精算部副总经理张琅发送邮件称:“应新监管阀值的要求,在满足3率要求的前提下,并考虑明年监管阀值压力。接总经理室最新指(示)以综合费用率满足监管阈值,综合平衡综合成本率和准备金提取率。因此,将准备金增提金额与费用调减金额调整为一致,即265,111公司,384.52元。调整后综合费用率为33.9%,综合成本率为92.8%,准备金提取率9.3%”。张琅于7月4日回复邮件表示全力支持。7月6日,四川省分公司向人广渠门保财险报告通过手工做账调增当月准备金265,111,384.52元有关事项。通过上述处理,在人保财险向我会报送的监管报表中,四川省分公司6月车险综合赔付率上升4.3个百分点。


时任人保财险精算部副总经理张琅、时任人保财险副总裁冯贤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明细、财务凭证、业务往来文件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蒋新伟、原宇玲向我会提出听证申请,在听证会上就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请求免于行政处罚,提出:一是人保财险在某车险平台开展的相关营销活动没有公司违反《保险法》一百一十六条,所涉业务主体不属于《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调整范围,抵扣保费不属于回扣或其他利益,未损害投保人利益,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投保过程中形成页面记载的内容等都属于保险合同组成部分。二是两人不应对营销活动负直接责任。三是车险执法检查违反“信赖保护”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且属于选择性执法。


张琅向我会提出听证申请,在听证会上就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请求依法认定其不构成违法行为,提出:一是四川省分公司准备金增提是基于四川车险赔付成本实际变化,客观上有依据,结果上符合精算准备金计提原则、制度上符合阈值监管要求,准备金应当且必须增提,报表准备金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情形。二是关于准备金增提方案的签报是例行工作,与准备金调整没有任何关联,邮件往来不影响报表准如何备金真实性,其本人没有费用审批职责,本人负有费用调整审批责任与事实不符。


针对蒋新伟、原宇玲提出的听证申辩意见,我会办理经复核认为:一是《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办理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人保财险涉案保单所载保费是营销活动抵扣前的全额保费且以全额保费入账,该行为明确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代理证据充分。同时,该行为短期看可能造成投保人保费负担不公平、不合理,同时造成数据基础失真,长远看可能危及公司偿付能力,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根据该公司说明、费用签报、任职分工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能证明蒋新伟、原宇玲对相关行为负责、知情并审核通过了相关签报,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三是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法律施行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涉及“信赖保护”及“法不溯及既往”问题。此次查处主要根据非现场分析等结果确定检查对象,根据违法事实确认当事人责任,不存在选择性执法。因此,我会对蒋新伟、原宇玲提出的听证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张琅提出的听证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增提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目的是规避监管,相关数据均是根据规避监管需要倒算得出,并非以实际经济活动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同时,2017年6月,在前几个月车险赔付情况基本稳定的条件下,大幅调增未决赔款准备金2.6亿,使车险综合赔付率环比上升近5个百分点,增幅巨大明显不合理。二是根据人保财险准备金管理、任职分工、往来邮件、内部签报等证据,人保财险精算部负责各省公司准备金评估和入账管理审批,张琅对四川省分公司相关邮件回复支持,对相关报告审批通过,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我会并未认定张琅对费用调整事项负责。因此,我会对张琅提出的听证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人保财险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如何十一条,对人保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华山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蒋新伟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原宇玲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是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记账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人保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业务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冯贤国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张琅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价格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价格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代理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12日


本文源自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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