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资金来源有(私募股权分类)




自分类2013年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合法地位至今,私募股权基金在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的背景下,无论是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基金备案、信息披露还是基金实务运作等方面均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规范了私募行业的发展,促使私募基金回归投资本质,并以更加规范的运作保障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在2021年,这种趋势得到进一步加强,并对私募领域的实务运作产生直接的影响。







1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主体资格相关要求的配套措施,即在2021年发布《关于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登注函〔2021〕16号)。其中明确指出,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统一使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的表述办理经营范围的登记。




在更早的2020年,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监管新规》(证监会公告〔2020〕71号),其中第三条明确要求: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来源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后,对于现阶段拟申请工商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其名称中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或创业投资”字样,其经营范围必须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2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监管账户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专门设置了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上传端口。根据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规定,募集监督为强制性要求,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集监督协议的签订为必须事项。




私募基金募集户,全称为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其中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即投资者资金流向:投资者资金账户—基金募集户—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户,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在到达私基金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资金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关于基金募集户,基金业协会在基金备案时会重点关注。在具体基金备案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开设账户银行信息。




其中,基金募集户中的资金,还不能算是私募基金的财产。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3 私募基金员工跟投




员工跟投是很多私募基金管募集理人在基金募集时为实现团队激励、确保管理人与投资人利益一致等目的所作的常见安排。根据《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私募基金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但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从而不再审核其是否有满足一般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中基协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为私募基金备案时有,对以员工跟投的方式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只需上传其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因此,为达到私募基金备案之目的,建议有员工跟投计划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前做好相关安排,以避免影响基金备案进度,从而影响基金的对外投资。




4 私募基金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




对于私募基金产品的合格投资者的核查要求侧重于两个方面:第一是合格投资者身份是否符合;第二是私募型金融产品的合格投资者人数是否超过200人。




(1)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4月15日发布),来源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除此之外,《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以下五类特殊的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资金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③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④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上特殊合格投资者只需提供相应备案或政府设立文件即可认定为合格投资者,而该等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并不受不低于100万之限制。




(2)合格投资者人数是否超过200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但是,关于私募基金中存在不的穿透的特例,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募集形式私募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分类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规定的投私募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综上所述:




第一,当投资者为合伙型基金或契约型基金不进行备案资时,需穿透至个人投资者。具体计算如下:(1)投资者为单个合伙型基金:个人投资者加上二层GP不超过50人,加上一层GP不超过51人;(2)投资者为多个合伙型基金:个的人投资者加上各层GP不超过200人;(3)投资者为单个或多个契约型基金:个人投资者资金加上GP不超过200人;




第二,当投资者为合伙型基金或契约型基金并已进行备案时,无需穿透核查投资者人数;




第三,当投资者为公司型基金时,无需穿透核查投资者人数。




5




未备案基金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一些基金由于拟投资项目急于获得融资,会产生在基金备案完成前即对外投资的需求。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鉴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中要求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基协完股权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因此该安排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难以实现。




就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完成基金募集之前是否能进行投资运作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实务中,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未备案前已进行对外投资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时,曾收到中基协要求承办律师发表对“基金募集完成后20内备案、先备案后投资”股权合规性意见的反馈,虽然该反馈并不能反映出监管部门明确禁止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完成基金备案之前进行投资运作的明确态度,但中基协对于未备案基金对外投资问题的关注由此可见一斑。




《2019备案须知》发布后,鉴于其中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因此业内通常认为除现金管理之外,基金完成备案前不得再进行其他投资。实践中,基金托管机构亦会根据前述要求严格限制基金完成备案前的投资行为。从实操层面而言,不同托管银行对私募基金可能有严格程度不等的划款要求,越来越多托管银行开始要求受托管的有限合伙基金在申请托管户对外划款时需向其出具已完成基金备案证明,该等要求实则将进行托管的有限合伙基金的对外投资时间限定为基金备案完成后。此外,私募基金只有按规定完成基金备案后方可开立证券账户,且开户时需提供中基协出具的备案证明和产品编码。




6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应履行的多项程序,其中主要包括:确定推介私募基金的特定对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后回访确认。其中,私募基金仅能进行非公开募集,其典型特征包括仅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同时合格投资者不超过200人。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讲座、微信短信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7




私募基金被禁止行为




按照基金业协会针对备案基金管理的要求,私募基金不得从事如下行为,具体包括:




(1)禁止刚性兑付: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




(2)禁止特定资金池业务:《2019备案须知》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私募投资基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3)禁止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资产管理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在私募基金被纳入资产管理产品进而根据前述规定统一监管的情形下,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嵌套私募基金,例如银行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通过嵌套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方式,以及私募基金再进行下层基金投资,在架构涉及上都会受到该规定的限制。




8 私募基金对外借款和担保限制




《2019备案须知》规定,私募基金不得投资保理资产、融资租赁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同时也进一步明确:




(1)私募基金不得从事借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限内借款、担保除外;




(2)前述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的2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