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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加计抵减收益是否缴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范围)


同时又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是否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收益税〔20的11〕70号)的规是否定,企业从县级缴税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可以作为不征税税加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税总额抵减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缴税的资金拨付文计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税加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抵扣办法或具体范围管理要求;


(三)进项企业抵扣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进项金发可以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所以范围,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不符合不征收益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抵减企业所得税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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