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湖南省%;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500元。上述综合残疾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湖南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人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人员经营所得,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残疾0元(含)以下的,减减免征100%家有;应纳个人个税所得减免税在2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500元。个税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连续残疾人两年免征个人残疾人所得税。纳税人同政策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两种以上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
该政策自2019年家有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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