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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来了?税率:1.2%,12%,4%

住建部发文:推动个人不动产全国联网

4月13日,住建部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文件很长,核心内容就是:网签即时备案,全国联网!也就是说,你在哪里买过几套房都一目了然了!

政策一出

大家第一反应就是:房产税?!



全国一张网后,一个人在全国各地有多少房子,一目了然。

房产的前提就是先摸清,你到底有多少房子,然后再去算钱,应该说房产税其实已经箭在弦上。

早在2018年就明确把房地产税立法列入了本届人大立法规划,理论上来说,本届人大任期内肯定要出来,而且不可能是最后时间再出来,很可能2021年底出来,2022年落实。也就是说,房产税可能也就这1-2年的事了。


面对即将到来的房产税,你是否都了解清楚了呢?比如:啥是房产税?征税对象是谁?又有啥优惠呢?

房产税”最新税率表


1房产税纳税人

一般情况: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特殊情况:

A.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B.房屋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C.房屋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D.房屋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E.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屋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税率

1.2%:此为从价计征一依据房产计税余值征税(一般适用于自用类的经营房屋)

12%:此为从租计征一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一般适用于出租类的经营住房)

4%:特殊情况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计税依据

按房产余值从价计征: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注意: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4缴纳义务时间

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

注意: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5纳税地点

应当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机关缴纳。


6缴纳期限


A.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B.依据房产计税原值征税的:全年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C.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每次应纳房产税=每次租金收入(不含税)×12%


重点:如果某建筑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建筑面积×2×单位地价,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


7应纳税额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减半征收。


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附: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减半征收。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房产税减免税项目总结

根据总局发布的减免税代码表,房产税共有减免税优惠项目45个,按照便于记忆的原则,将房产税优惠项目分为了12类,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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