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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所得如何删减(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


一、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二、办理途径


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网上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2.到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3.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4.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书式


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电子申请除外。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英文。


(5)属于共有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是否共有商标”选择“是”,非共有商标选择“否”。


(6)共有商标申请删减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共有人名称/地址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代表人及其他共有人均需在申请书或委托书盖章或签字。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


(8)申请删减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应与商标注册申请时填写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按类别号分段落填写(可再加附页)。申请删减一个类别中全部商品/服务项目的,在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全部”字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注册商标,需要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的,应办理注销申请。 


(二)缴纳商标规费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按类别收变更费,一个类别受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费为150元人民币,电子申请免费


五、注意事项


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2.如果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


3.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


4.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5.共有商标的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或《删减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6.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7.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8.在商标局核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之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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