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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题(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题)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 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A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 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 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 号)的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 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具体包括: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 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 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 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5)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 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6)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7)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 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8)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 借入业务,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 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9)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 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10)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 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 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11)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 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2)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 定期存款凭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上述“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免税 的规定废止,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 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 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 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 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 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 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律政策依据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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