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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违约金(合同违约金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

导读:企业收取和支付的违约金是单位因违反经济合同,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经济合同,依据约定的条款收取或给予对方的一种经济赔偿。在企业实际中,在经济活动中,违约金的收付,没收定金或订金税法的规定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凭证处理不尽相同。


一、卖方收取违约金的税务处理及增值税税法规定:


卖方收取违约金,是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提供应税服务方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违约金,按现行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金额的30%,对企业来说,收取的违约金利得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按主合同的税率适用增值税税率。现举例说明:


例如,2019年8月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货物,合同约定价款1000万元,付款期限为货物交付30天内。30天期限内,公司未按约定付款。45天后,A支付货款10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此违约金为正向违约金,这收取的300万元需交纳的增值税为31.51万元<300/1.13*0.13>.


二、违约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取违约金,属于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收入,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同理,支付违约金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则收到违约金的乙方财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45132.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54867.26


  甲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3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三、 有关内部原始凭证的相关规定


1、收到违约金的一方无需对方开具发票,内部的原始凭证为,合同,经企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向对方收取违约金的书面通知,法院下达的判决、及收款收据,银行收款证明。


2、支付违约金的一方,合同,对方发出的收取违约金的书面通知,内部同意支付的相关件,对方收据及银行付款凭证


 四、相关企业所得税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故收到违约金的一方需将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对支付违约金的一方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属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前的,合理的支出,准允从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 有关反向违约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所谓反向违约金,是约定支付违约金一方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对方未履行相关义务,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一般为货物,服务的购买方履行了义务,而供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对作为支付货物,服务、劳务的一方来说,收到的违约金,不应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无需交纳增值税,如上例中,甲公司收取反向违约金300万元,不应缴纳增值税。而按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收到违约金的一方应将收入应纳入当年的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支付违约金的一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甲公司收取违约金30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0。


  乙方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3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六、在实务中违约金的另式形式


从上述分析来看,正向违约金收取方,企业产生了增值税应税义务,但无法对外开票,支付方付了违约金,而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所以双方其实并无得到税收的任何好处,如果合同换一个形式,变成在什么时间付款,如没有按规定付款则将产品的总价格包含违约金的金额,而合同不再约定违约金的专六条款,那收到违约方的一方是可以开具专票的,对支付的那方来说,就意味着有进项税额可扣了,通过这种操作,至少对支付方能达到几个好处,将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变成了存货的采购成本,而存货变成销售成本需要时间,所以对当期的利润实现有正向作用,并且能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从根本上降低了企业的支出。


  七、合同未执行违约金的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于合同并未履行,所以无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事实存在,故收到违约金的一方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一般情况下,合同展现的形式为没收定金或订金,作到收到方直接处理成营业外收入,对于支付方方处理成营业外支出,按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收到方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支付方依然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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