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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交易收入确认时点(不动产转让确认收入的时间)

房地产企业就新收入准则来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认收入的确认方式。


根据新收入准则,财会〔2017〕22号文件:


一,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较旧收入准则的‘主要风险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强调,相关控制权的转移而确认收入,新旧准则此处都是强调转移的时点,不过是确认时点的判定标准不同而已。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 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 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 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此处新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则是强调,在一个时间段内确认收入,较以前建筑施工按完工进度百分比确认收入不同,新准则下强调的是‘合同’的履约进度,更强调的是合同的作用。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收入的确认,一般处理都是在销售阶段做预收款处理,等基本开发完成后,做收入处理,并结转相关成本,主要是在未完工之前,相关成本无法准确计算,如果此时就计算确认收入,那么对于相应的销售成本就无法准确计算了,但是这样处理的结果也是有极大的弊端,就是无法体现财务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导致大量房开企业,连续几年没有收入实现,账面上形成大量预收款,后期又造成大量收入堆积。


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可以根据新收入准则,按照签订合同的履约进度,选择时段确认收入陆续实现,不用等到后期造成收入堆积,不过这样就需要企业对于相应成本的确认也是企业需要考量的,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在新会计收入准则下如何确认收入的确认方式,还是需要仔细思量的,一般而言,如果企业需要及时确认收入,则选择时段确认较好(如上市公司),如果企业无需及时确认收入,那么还是需要时点确认收入更佳。


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1,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房地产企业税法上收入确认,则强调实际收到的款项,即在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只要企业收到了,房屋销售款,不管你会计上怎么计算,在税务上你就需要,就该笔房屋销售收入缴纳税收。


从上可知,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准确区分会计上和税法上对于收​入确认的差异情况,并能恰当的运用,及时准确的反应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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