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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法律调控(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应该遵循什么准则)




燃气条例第二十三条是关于燃气价格定价与调整原则的规定: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燃气的价格,需要区分管道燃气和液化石油气,也需要区分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各地的规定和价格也不太一样,其实是比较复杂的。我们先看看《价格法》的规定,然后看看各地的规定。




《价格法》是1997年通过、1998年开始施行的。




根据《价格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根据《价格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所以,对于燃气的价格,不论是管道气还是瓶装气,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价格法》第19条的规定: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此外,根据《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对于燃气的价格,有的地区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我们选择2个地区的规定来介绍,刚好一个是管道气,一个是瓶装气。




我们先看管道气的。




2018年8月8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发布。该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行为。




该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分为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分为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




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分为居民销售价格和非居民销售价格。




根据该办法第5条规定,随着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逐步放开燃气销售价格。在城镇管道燃气销售和配气业务未分离前,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根据该办法第6条规定,城镇管道燃气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并抄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管所辖城区及跨县(市)的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县管辖区内的城镇管道燃气价格。若整个地级以上市辖区内均由同一个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则由地级以上市统一制定管道燃气价格。地级以上市辖区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鼓励由地级以上市统一制定管道燃气价格。




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气源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企业购入燃气所发生的采购成本,多气源供气时,一般按照不同气源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气源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时,可参照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水平确定。




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同城同类同价。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再除以年度配送气量确定配气价格。各地可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居民配气价格和各类非居民配气价格。非居民配气价格可按气量进行分类,最多不超过三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实际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得超过7%。




该办法第十九条对一些费用作了规定,这些费用是实务中比较受关注的,我也介绍一下:




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气价。




与城镇居民住宅配套建设的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对已建成但未配套安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他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各市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燃气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前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合理计入准许成本,计提准许收入,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接下来,我们看个液化石油气的规定。




2007年4月12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




根据该办法第3条规定,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原则和作价办法,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省定作价办法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各市(州)、县(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




根据该办法第5条规定,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液化石油气气源价格变动情况,按月公布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




根据该办法第6条规定,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零售价格=气源平均进价+运杂费+综合管理费用+税金+送气费




(一)气源平均进价,主要以我省石油液化气生产企业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和巴陵石化公司上月平均实际出厂价格为基准,综合确定气源平均进价,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按月发布上述两生产企业的实际平均出厂价格水平。




(二)运杂费按实际计算。




(三)综合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附加、灌装费、折旧费、修理费、管理费、气瓶检测费及利润等。综合管理费原则上按气源平均进价加运杂费之和不超过15%的综合管理费率核定,当气源平均进价超过每吨6000元时,各地要及时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综合管理费率水平,降低幅度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为了便于操作和直观公正,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定的综合管理费率水平将综合管理费用折算成每吨或每瓶液化石油气的固定加价金额。




(四)税金:按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五)送气费,凡由用户直接到零售网点送瓶提气的不得收取送气费;由零售网点送气上门的可收取送气费。送气费标准由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劳动工资情况制定。




(六)各市(州)、县(市)根据气源平均进价制定发布的液化石油气零售价为最高零售限价,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零售网点可以依据最高限价下浮价格,但不得上浮。




(七)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月制定的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发布的同时须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的情况不同,规定也不太一样,但整体是一致的,有需要的学员可以检索当地的规定参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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