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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农产品进项抵扣(购进的农产品用于餐饮服务进项可以抵扣吗)






小张:李总,来办公室的路上,小王兴奋地告诉我,集团拟成立一家餐饮公司,任命他为财务经理。



老李:是啊,集团为了更好的专业化运作,作为业务向C端转型、接触终端用户的一个尝试吧。



小张:小王告诉我,他研究一下政策文件,考虑到餐饮公司特殊性,比如蔬菜、海鲜等农产品无法取得发票,想干脆申请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还低(3%)。


引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3070401000000000000,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老李:这个不一定哈,得提醒小王仔细测算研究一下,如果申请一般纳税人,税负不一定比小规模的要高,要看怎么管理,比如:


1、筹建时的场地租金(10%)、装修(10%)、设备(16%)、锅碗瓢盆(16%)等,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


2、米、面、油等大宗物资,超市采购,一般也能取得10%的增值税专票发票;


3、对于蔬菜、海鲜、鸡蛋等农产品,可以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对于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农产品,可以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配送中心,放弃免税,代开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餐饮公司根据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里需要注意必须是增值税专票发票,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引申: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4)《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5)《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小张:领导,听您说完,很多项目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明白,但是如何测算税负,我还是有点疑问?


老李:你看,假设毛利率为X,假定取得的进项税税率或者扣除率平均为10%,那么可以列一个公式,左边为一般纳税人,右边为小规模纳税人,假定都是不含税收入的情况下,那么6%-(1-X)×10%=3%,即X=70%,只要毛利率不大于70%,一般纳税人税负要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酒水可能会是餐饮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取得的进项税税率或者扣除率平均为12%,根据公式,测算毛利率不大于75%,就可以,再说了,都说餐饮赚钱,也不可能毛利达到这个程度。


引申: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餐饮消费中的酒水部分也应按餐饮服务缴税,适用税率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张:领导,您这么一分析,我似乎明白了,集团所属的调味品公司中涉及的姜、辣椒等农产品抵扣是不是也有操作的空间?


老李:孺子可教也!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纳入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具体范围可咨询当地税务局。


引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老李:二是其他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像我们的调味品公司就按照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老李:这里还有一值得操作的地方就是,和餐饮服务企业一样,对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票发票和收购发票的农产品,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配送中心,放弃免税,代开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调味品公司根据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2%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里也必须是增值税专票发票,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引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小张:这么多政策,好多都是一次听说,看来得好好学习了,我也抓紧和小王沟通一下,别仓促申请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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