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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是否为企业的其他收入(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收入吗)






对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可以直接找施工总承包单位索要,工程项目被非法转包的,不需找项目转包后的实际施工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找项目的总承包方索要。




那可以找发包方索要吗?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即,存在违法发包时,可以直接找发包方索要;非法分包或挂靠情况下的总包方仍无法逃脱付款责任。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下面通过几则案例对实务中裁判情况进行说明。


//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任启飞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5704号案件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任启飞系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属于农民工。南通昂泰公司雇佣任启飞在案涉工程工地上从事小工工作,任启飞提供劳务后,南通昂泰公司应足额支付其劳务工资。南通昂泰公司系李鑫为唯一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鑫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南通昂泰公司资产独立于自己资产,故应对南通昂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精享裕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南通昂泰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任启飞系为南通昂泰公司在案涉工程工地上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属于农民工,有权要求精享裕公司先行支付上述工资。




//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与胡克刚、湖北中里程公司、雷小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申695号案件




被告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系涉案项目总包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其虽与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但被告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对原告与被告中里程公司违法分包以及因劳务费支付发生纠纷系明知,对违法分包持放任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应在欠付被告中里程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虽被告中里程公司发函解除付款委托,但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向被告中里程公司再次付款未尽合理审慎,在工程结算后,未核实分包方中里程公司与原告之间劳务费是否解决的情况下,又向被告中里程公司付款,致使事实存在的原告与被告中里程公司之间的劳务费纠纷未能解决,发生欠付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告利益受损。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应由中建三局西北公司先行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建三局西北分公司对涉案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 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李元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申2544号案件




四川高院以及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四川铁建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存在违法分包情形。《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即四川铁建公司对案涉欠付劳务费用本身负有第一清偿义务。据此,四川铁建公司对肖宏伟欠付劳务费用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并未超过四川铁建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亦未加重四川铁建公司依法应承担的清偿责任。





通过以上三个不同省份、不同法院层级的案例可以看出,实务中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态度和裁判结果基本是一致的,均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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