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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未申报怎么罚款(企业环保税没有申报的后果)

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基本编码


CGsdIWmVygjFCFVS00FZVD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


承办机构


省环境保护执法局


权力来源


委托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第三十八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4年第26号令)
第二十一条:进出口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材料有谎报、瞒报情形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除给予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将违法事实通报给进出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由进出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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