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关于公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相关说明:一、耕地占用税管理应遵循及时征收的原则,按规定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征收税款。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这里的“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
纳税认定的管理
(1) 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包含:
1. 耕地
2. 园地: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3. 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水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4. 草地、苇田
(2) 纳税人
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应税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2.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3. 纳税人未临时占用应税土地,应当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缴税
临时占用应税土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应税土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4.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应税土地的,由造成损毁的个人或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特别说明的是超过2年未恢复土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注意: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资料保送到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查验相关资料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 以下占用土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和水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3.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地,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申报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为纳税人收到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2) 申报资料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享受耕地优惠占用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文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坑力,不能按期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的,依法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不可坑力的情形消除后立即向地税机关报告。
4) 延期纳税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经省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减免退税管理
(1) 减免税范围
1. 军事建设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3.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跑道上、飞机坪上、港口。航道占用应税项目的,减免每平方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4. 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在,新住宅占用应税土地超过原宅基地面积地,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率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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