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发改投资规2019 515号(发改投资2021年第198号文件)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9号)第十四条规定:“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容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第662号修改)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第十九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第三条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尽管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具有一项或多项单位专业资质、项目总负责人具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有利于业务承担和专业工作实施,但后者并非前者的必备条件(有后者才能承担前者),而只是必要条件(有后者可能更好,但没有前者,后者依然可以实施)。即使某一单位或人员具有某一项或多项单位的专业资质或执业资格,也不一定能胜任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所涵盖的全部专业技术成果文件或活动质量管理。将必要条件设置为必备条件,就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的“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在建设工程领域,国家对勘察、设计、监理实行准入管理,即只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质和专业技术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能进入该行业从事勘察、设计、监理专业活动;对建设工程造价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准入管理,即取得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才能在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但没有法律制度要求明确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非项目“代建制”)和项目牵头单位必须具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某一项或多项专业技术单位资质。相反,《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还提倡在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阶段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阶段,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相应资格也没有明确仅仅指工程咨询(投资)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执业资格和资信或资质;咨询单位则明确为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则明确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牵头单位及项目总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项目的组织与领导


,对委托项目业务负总责任;联合体成员单位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共同对项目业务委托人负责。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