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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省工会福利标准(江苏省工会慰问金发放标准及范围)

原标题:新变化!北京、陕西、福建......多地调整职工福利标准!对照速查!


节日期间福利保障是广大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此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日前,北京、福建等多地出台新规,调整职工福利标准。


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2018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多地调整职工福利标准


陕西:工会慰问品发放标准上限提高700元


1月15日,陕西省总工会发出关于调整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品发放标准的通知,明确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慰问品的标准上限提高700元,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


通知明确,根据全总意见,结合陕西省实际,将《办法》中第八条第四项修订为“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慰问品的标准为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标准调整前,陕西工会会员人均年度慰问金总额不超过1500元(且不得超出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 通知要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基层工会可以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北京:提高全年节日、春节联欢、会员生日慰问标准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总工会获悉,今年“两节”期间,北京市总工会推出送温情、送政策、送文化、送服务、送爱心等“五送”举措开展送温暖活动。


其中,送政策举措提高三项慰问活动标准。


一是提高全年节日慰问标准。由全年支出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提高到50%,逢年过节工会组织可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


二是提高春节联欢慰问标准。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春节联欢会、茶话会活动时,可为全体参加人员发放人均150元参与奖。


三是提高会员生日慰问标准。会员过生日时,工会组织可为会员购买生日慰问品(或实物券),标准由200元提高到300元,慰问品和实物券会员实名签收。


福建: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提高到1800元


记者从福建省总工会获悉,最新版《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闽工〔2018〕158号)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新的《办法》中规定,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由人均不超1300元提高到1800元(基层工会可发放指定商家指定物品的领取券),文体比赛一等奖奖励标准从人均不超200元提高到500元(全年总量控制人均不超800元),文体比赛购买服装从人均不超过500元提高到800元(全年总量控制人均不超500元)。


甘肃: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会员发放慰问品


日前,《甘肃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实施。《细则》明确,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提货凭证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现金慰问。不做手术的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做了手术的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根据病情可重复看望慰问,但现金慰问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为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部分地方职工福利标准


1、江苏:节日慰问品不超1800元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逢年过节时,基层工会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


2、上海:发放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清单


《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3、安徽: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4、贵州:春节慰问品人均不超过500元


《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法定节日及符合规定的少数民族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


5、广东: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人均2500元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


6、四川: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7、江西: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2100元


《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100元。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8、浙江: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浙江省总工会印发的《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9、湖北: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


《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基层工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10、内蒙古:全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下发的《关于调整基层工会法定节日慰问品标准的通知》明确:基层工会组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每位会员全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


11、重庆:元旦200元以内,春节1000元以内


《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劳动节、国庆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300元以内,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200元以内。


12、广西: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基层工会在本级当年留成经费范围内,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可采取实物发放或提货单等便捷方式实施,提货单须注明物品名称和数量;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每位会员发放慰问品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


13、河南:节日慰问品不得超过2000元


《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视基层工会经费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14、辽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200元


《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200元。


15、山东: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1600元


《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逢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各级工会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600元,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16、黑龙江: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


《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17、湖南:节日慰问物品每人每年不超2100元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但不得发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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