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现金折扣如何账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实务中,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案例分析】对于商业折扣,从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中予以扣除;对于现金折扣,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
因此:
确认收入的金额=5000件×200元/件×(1-商业折扣10%)×(1-2%现金折扣)=882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件×200元/件×(1-商业折扣10%)×13%税率=117 000元。
(提示: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但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账务处理】
(1)9月1日,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应收账款 999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2)9月18日,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999 000
贷:应收账款 999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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