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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村级动物防疫员政策(国家村级动物防疫员最新政策)


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了有针对性的调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调研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征求国家农业农村部、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等各方面意见,组织开展立法中评估。11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审议后提出《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建议表决稿)》,经主任会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


针对目前饲养犬只问题,建议表决稿根据委员、地方和专家建议,重点从动物防疫角度加强对饲养犬只的疾病预防,要求: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到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实施狂犬疫苗接种,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的免疫证明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束犬链牵引,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


建议表决稿还对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动物疫病的控制,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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