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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会经费计提比例(云南省总工会工会经费分成规定通知)

省总工会供图


各州市总工会、教育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指示要求,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20号)精神,不断完善困难职工精准帮扶政策体系,确保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家庭实现“两有五保障”目标。经省总工会等八部门对涉及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现就落实相关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困难职工精准解困脱困长效工作机制,稳定实现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家庭(以下简称困难职工家庭)“两有五保障”。“两有”是指“有吃、有穿”,即困难职工家庭经过精准帮扶和制度保障后,家庭实际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保障”是指困难职工家庭就业、就医、就学、社保、住房有保障。


就业有保障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就医有保障是指困难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畴;就学有保障是指所有困难职工家庭不因贫困导致子女失学;社保有保障是指支持帮助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困难职工参保,加强社会保障力度;住房有保障是指困难职工家庭住上安全房。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精准。坚持把“精准”贯穿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全过程,做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要精准识别,做到家庭情况清、致困原因清、帮扶需求清;要精准施策,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要精准退出,严格退出的标准和程序,实现动态管理。


注重系统集成。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有效整合现有各类帮扶救助资源,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应享尽享现行各项帮扶政策,把制度保障落实到位。重点围绕“两有五保障”的目标,落实好就业、就医、就学、社保、住房和民政兜底保障等各项政策措施。


增强帮扶实效。坚持把提高脱困质量放在首位,杜绝数字脱困,注重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长期效果。要科学合理制定帮扶标准,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加大力度,又确保质量,让脱困成效经得起检验。


二、帮扶政策


(一)就业创业政策


1.安排公益性岗位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按规定安排公益性岗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2.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企业在职的困难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放宽至累计参保缴费12个月及以上),对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3.就业失业登记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服务,有培训和就业意愿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后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4.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培训


鼓励有培训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困难职工在省内自主选择经人社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项目,对取得《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本人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按照《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级总工会负责)


5.提供创业支持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级总工会负责)


(二)就医政策


6.落实困难职工医疗保障待遇


实现困难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全覆盖。强化部门协调联系,准确掌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动态情况,将建档立卡困难职工3种类别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逐步提高报销水平,有效减少医疗费用个人支出。各地区要根据当地医保基金状况,通过逐步提高门诊、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大病保险报销比例,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等政策措施来有效减少医疗费用个人支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防止因病致贫致困。要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适当提高对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的救助封顶线。建档立卡困难职工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工会医疗互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再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并适当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7.实施困难人群医疗优待


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到各级公立医院就医的,均免收其挂号费,减收10%至15%的检查费、床位费和手术费;尿毒症患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90%比例进行报销(包含大病补充保险),其余10%由个人自付。(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8.实施疾病应急救助


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无力缴纳拖欠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从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三)就学资助政策


9.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困难职工子女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经当地幼儿园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受助资格后,按程序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元。(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10.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困难职工子女作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的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受助资格后,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11.普通高中阶段资助政策


在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就读,并具有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的困难职工子女,可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受助资格后,资助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每生每年1500元。(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12.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困难职工子女就读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且作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困难职工子女就读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且作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受助资格后,可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困难职工子女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受助资格后,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 元。(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13.普通本专科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困难职工家庭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可以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每年最高8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困难职工子女可向学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新生入学资助,资助标准为省内院校录取的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1000元;困难职工子女本科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院校的,可申请“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受助资格后,在校本科学习期间每年奖励5000元。


按照本专科教育阶段资助政策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子女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照奖学金评定程序,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资格后,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可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等。(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14.研究生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困难职工子女考取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收入的除外),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困难职工子女考取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可以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每年最高1.2万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按照研究生教育阶段资助政策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子女,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按照奖学金评定程序,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资格后,国家奖学金标准为博士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每生每年2万元;省政府奖学金博士每年每生2万元,硕士每生每年1万元;可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等。(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四)社会保障政策


15.资助参保政策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是重度残疾人的,由省财政按照200元档次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在脱贫攻坚期间,是未标注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的,由州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其缴纳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16.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对共同生活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可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类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17.临时救助政策


困难职工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意外、重特大疾病或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后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标准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居民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居民低保年标准的6倍。(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五)住房政策


18.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限,实物配租不能满足困难职工家庭需求时,可以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19.适当减免租金


对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困难职工家庭,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减免租金的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困难程度适当减免租金。(各级民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20.提取住房公积金


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缴纳房租、支付物业管理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三、落实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建立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问题、通报情况,有效整合政策资源,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与各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区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落实措施,确保困难职工家庭应享尽享各类帮扶救助政策,实现制度保障。


(二)建立信息共享,强化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困难职工帮扶信息与各有关部门信息实现互通共享,重点加强困难职工信息与民政部门居民经济状况信息的数据共享,为困难职工家庭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三)改进工作程序,实现主动帮扶


各级工会要按照省总工会统一要求制发《云南省困难职工证》,并落实年检制度,加强对困难职工档案的动态管理。各级有关部门要改进完善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程序,要把《云南省困难职工证》作为认定困难职工的凭证,努力实现主动帮扶。各级工会要主动调查掌握困难职工帮扶需求,落实结对帮扶制度,主动帮助困难职工完成申请、协调、落实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宣传文化阵地,加大对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困难职工家庭对各项有关政策措施的知晓度,激发困难职工家庭主动脱困的内生动力。要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先进做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营造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云南省总工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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