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整形医疗机构门诊部设立标准(美容整形门诊部设置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


   二○一○年八月二日





诊所基本标准







诊 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PS:2019开始的改革试点为: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PS:2019开始的改革试点没有明确提出这条要求。)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PS:2019开始的改革试点里取消了这条,增加了信息化要求: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PS:此处新版试点中的数量要求更为宽松)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PS:此处新版试点中的对房屋要求更为宽松)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PS:2019开始的改革试点里增加了信息化要求: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卫生所(室)、医务室


卫生所(室)、医务室的基本标准参照诊所的基本标准执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