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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讼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区别(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有何区别)

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除税法本身直接在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税收处罚法中规定外, 在某种情况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深入辨析税法与其他法律间的关系属性, 是解决税法适用范围的基础, 同时对于增强税法与整个法制体系的协调性也是十分必要的。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是立法的基础。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 当然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在我国,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里一是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 二是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因此,《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宪法》还对国家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财产所有权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做出了规定。因此9 在制定税法时, 就要规定公民应享受的各项权利以及国家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约束条件, 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征税权时, 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即凡是中国公民都应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的地位。在制定税法时也应遵循这个原则,对所有的纳税人平等对待,不能因为纳税人的种族、性别、出身、年龄等不同而在税收上给予不平等的待遇。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税法与民法间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故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而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向公民课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9 这种税收征纳关系不是商品的关系,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 这是由税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所决定的。



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向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在征税过程中,经常涉及大量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问题。例如,印花税中有关经济合同关系的成立,房产税中有关房屋的产权认定等,而这些在民法中巳予以规定,所以,税法就不再另行规定。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例如,两个关联企业之间,一方以高进低出的价格与对方进行商业交易,然后再以其他方式从对方取得利益补偿,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虽然上述交易符合民法中规定的“ 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但是违反了税法规定,在确定纳税义务时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对此种交易的法律属性做相应调整。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从2009年2月28日起, “偷税” 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用“ 逃避缴纳税款” 取代了“偷税” 。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作出相应修改。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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