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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不予受理行政诉讼起诉状(不服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36民初894号


起诉人(异议人):国家税务总局顺平县税务局,住所地顺平县永禄大街东延路北。


2020年9月28日,本院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顺平县税务局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顺平县人民(2019)冀0636执16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对案涉土地拍卖借款停止执行或分配;判令原告对按涉被执行人梁齐发名下顺国用(2009)字第010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拍卖价款优先分配或受偿;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就顺平县联社与梁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9)冀0636执161号执行分配方案,起诉人于2020年8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并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本院作出的(2019)冀0636执161号债权人反对意见通知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据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本案中起诉人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本院(2019)冀0636执161号债权人反对意见通知书,而起诉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已超过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国家税务总局顺平县税务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惠娥


审 判 员  李永辉


人民陪审员  田伟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于伟伟


书 记 员  刘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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