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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免征增值税和特殊优惠政策(所得税减免优惠,增值税减免优惠)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摘自《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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