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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原始凭证(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时常会被税务机关告知,收到的某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或“异常发票”,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常常也是苦不堪言,明明是正常的购销业务,怎么就成了“失控发票”或“异常发票”,还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找找不转出的办法。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哪些情形属于“失控发票”或“异常发票”?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5、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


  7、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当企业取得或开具的发票出现以上8种情形时,属于异常发票。


  二、收到“失控发票”或“异常发票”,税务局会怎么处理?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规定: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3、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5、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当企业取得的发票属于异常发票时,不得抵扣增值税或消费费,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三、收到“失控发票”或“异常发票”,符合什么条件?仍然可以抵扣!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规定:


  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只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那么,什么是现行增值税抵扣规定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相关规定: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货物流或服务流)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资金流)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发票流)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只要“三流合一”就没有问题。可以申诉抵扣增值税或出口退税。


  那么,什么时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七条规定: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6、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规定: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以上的真实性业务。可以申诉抵扣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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