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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36条的含义(担保法司法解释36条还能适用吗)

沐风撰稿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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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风撰稿人计划是酒泉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宣传联络委员会开展的,旨在鼓励行业知识积累,加强行业内交流沟通,发现并推介优秀律师同仁,提升酒泉律师社会形象的特约撰稿计划。由律协秘书处拟定话题向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新闻评析、业务研究、律途心得等类型的文章进行约稿,审核后在酒泉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进行刊发。



作者简介




彭澎律师,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毕业学员,甘肃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互联网与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酒泉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擅长公司股权、金融信贷、保险理财、互联网新技术等法律事务。目前担任中共酒泉市委员会、酒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酒泉市洪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民法典生效后


保证人必看!民法典之后你的担保怎么办?(一)



当时年少不懂法,


哥们义气比天大,


他看起来挺有实力的,


字一签,手印一摁,你就是保证人啦!


看着他每况愈下,


慢慢的不接电话,


怎么解套成了唯一的想法。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正式施行,对于担保的变化




很大,很大,很大!


要事言三。




作为保证人的你,


或者有可能成为保证人的你,


很有必要看一看,




此文讨论的保证人均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果你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偷着笑完可以出门右转,如果你不知道啥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那……自己先去查一查吧……我就不在这啰嗦了。




本系列文章分三篇,内容涉及三个触及灵魂的问题:




1、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到底是个啥?


有没有可能以此解套?




2、同一债权两个保证人,能不能分担责任?


其中一个承担责任后能不能向另一个追偿?




3、同一债权两个保证人,债权人只逮着一只羊薅毛行不行?




全是干货,彭律师学习研究和智慧的成果,非要被白嫖,我也没办法……





三个问题的分析都是基于《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至于你在2021年1月1日以前给别人提供的保证能不能适用新法,请移步文末↓↓↓查看。






第一个问题,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到底是个啥?


有没有可能以此解套?




保证期间的意思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了一个期限,债权人需要在这个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期限之内债权人一直没找过保证人,期限一过,保证责任就免除了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意思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找过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这次找保证人开始,保证债务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了,三年。保证期间就再不用考虑了,破碎掉了。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延长的,三年之内找过,那就从找的这天开始再算三年,再算三年,算三年,三年,年……




那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找过保证人,保证人解套,不再承担责任;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找过一次保证人,之后三年内再没找过,保证人解套,不再承担责任。




好开心









那么问题又来了,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找过保证人,此时对保证人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那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怎么算?和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一致吗?




举个例子来说,





你是个保证人,悄悄给前女友莎莎提供了担保,债务2021年1月1日到期,保证期间6个月,债务到期,莎莎不还,债主来找你啦,债主第一次找你是2021年1月10日,那么此时,保证期间破碎,开始从2021年1月10日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但是债主一直没有找过莎莎,直到2024年1月5日,把你和莎莎同时告到法院,莎莎说,债务2021年1月1日到期,对于莎莎来说,诉讼时效三年,2024年1月1日,诉讼时效就经过了,欠的钱就不用还了。




请问!


莎莎的口红是什么颜色?


哦不,


请问莎莎说的对不对?





当然了,如果莎莎诉讼时效经过,钱不用还了,你也就不用还了啊,那此案例中,你是否能解套呢?


(考生朋友们请注意,这个案例可以出法考题)




答案是


不能。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被债权人催告后,形成保证债务,保证债务和主债务属于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一人中断及于他方(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解释15条),对保证人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可以导致对连带债务人莎莎也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所以


莎莎的诉讼时效没有经过。


你俩还钱!









那么例子反过来呢?






对于莎莎的诉讼时效中断了,但是债主在催过你一次之后,再没找过你,你是不是可以抗辩诉讼时效经过了呢?




(同学们思路跟上)




这里有一个新旧法不同的问题,以前的担保法解释认为,对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不会导致对连带保证人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法解释36条,已失效), 但是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吸纳这样的规定,那是不是就可以认为,都是连带债务,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导致连带保证人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呢?




按照上面的例子,债主2021年1月10日找过一次你,之后再没找过,十年之后债主起诉了莎莎和你,你底气十足的说,你十年都没找过我啦,我的诉讼时效经过了,债主微微一笑说,我一直在找莎莎啊,莎莎的诉讼时效没经过,你们是连带债务,所以你的保证责任不免除!




请问,


债主的口红是什么颜色?


哦不,


债主说的对不对?







答案是,


对的。


你俩还钱!


(此处可能有争议,欢迎指正,探讨)




那么下一个问题,如果有两个连带保证人,


栗子继续举着




莎莎借了一笔钱,找到你和她另一个前男友潘嘎当连带保证人(一入借贷深似海,你和潘嘎都没把持住),那么现在莎莎找不到了,你也学聪明了,躲着债主不见面,债主只找到了潘噶,那么对于潘嘎诉讼时效中断了,会不会导致对于你的诉讼时效也中断?




这就涉及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另一个新规定,多个保证人相互追偿的问题了,




还挺复杂,


坑先挖到这,虽说是个系列,但是如果看得人不多,也有可能就不回来填了……









最后说一下民法典适用效力的问题,民法典生效前的纠纷,适用旧法;民法典生效后的纠纷适用民法典;脚踏两只船的,适用民法典;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nding






最近一直在考虑,


我有没有当up主的潜质?(托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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