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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1〕192号


福建京闽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349Y4J91):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7日,注册资本壹亿元整,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王东(身份证号码:140624198811220033),实际控制人吴青山(身份证号码:35052519630410133X),会计林玉维(身份证号码:350525197810034023),你公司原注册名称为“福建京闽煤炭有限公司”,2017年6月变更为“福建京闽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泉州市永春县横口乡云贵村汽车站二楼,经营范围为煤炭及其他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设备销售等;你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城关支行(账号13570901040005158),于2016年8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永春县税务局下洋税务分局。


二、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判定为走逃失联。在2017--2018年期间,你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没有委托加工,没有石油化工等产品的储存设备及储存能力,进项为3#喷气燃料,销项为煤,进销严重不符,并存在支付票点或资金回流,认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盘锦神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盘锦鑫硕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坤明达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坤明达化工有限公司、盘锦信荣化工有限公司、盘锦百盛石化有限公司、盘锦正东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强顺化工有限公司、盘锦海鑫石化有限公司虚开的28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金额合计309113636.13元,税额合计52368678.54元,价税合计361482314.67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详见附件。


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协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下洋税务分局的《已抵扣证明》和对你公司非正常户认定信息、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公司立案调查的证据资料复印件、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法定代表人王东的自述材料等证据在案为凭。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8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309113636.13元,税额52368678.54元,价税合计361482314.6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不能直接、单独用作柴油(或天然气)运输车辆动力燃料的发票品名为“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等化工产品的28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系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决定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52368678.54元,鉴于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9月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336号)已做追缴处理,其附加税费也一同追缴,本次检查不再追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已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条以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8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2017、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鉴于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9月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336号)已对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追缴处理,决定追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9474255.69元(975164111.17×4%×25%-277385.42=9474255.69)。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以上应追缴企业所得税9474255.69元,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8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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