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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组织固定资产报废账务处理(关于社会团体注销资产处置的文件)


判例LD2022009:钟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某造纸厂系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出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登记信息载明某造纸厂隶属被告。1987年9月,原告钟某到该厂工作,1988年7月28日,钟某在工作时右手受伤。1999年3月16日,经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钟某的伤残等级为陆级。1999年3月23日,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造纸厂自1995年起按年向钟某支付伤残抚恤金,自1999年开始,按月向钟某支付抚恤金,直至失去抚恤条件日止。2005年7月8日,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自2000年7月起,某造纸厂每月应付钟某伤残抚恤金增长为237.72元,自2001年7月起每月增长为271.56元,自2002年7月起每月增长为345.35元,自2003年7月起每月增长为398.85元,自2004年7月起每月增长为477元,某造纸厂已发给钟某的伤残抚恤金不足部分,应予补发;自2005年7月起,每月的伤残抚恤金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与案外人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4年12月3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以某造纸厂所有的厂房与设备等,抵顶该厂欠付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及利息,共计288700元。2006年10月27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某造纸厂厂房占用的集体土地补偿费60000元归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所有,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于本协议签订时以现金方式付清,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结束与被告及某造纸厂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自2005年1月起,某造纸厂便未向钟某支付伤残抚恤金。2008年12月30日,某造纸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钟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给付钟某2005年至2020年伤残抚恤金317162元(按当地在岗职工年工资的60%标准计算);二、从2021年1月起,被告按当地在岗职工年工资的60%给付钟某伤残抚恤金至终老。


裁判结果:一、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钟某2005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止的伤残抚恤金317162元;二、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自2021年1月起,按当地在岗职工年工资的60%给付伤残抚恤金至钟某失去抚恤条件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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