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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中心(宁波市契税 税收优惠)


2019年6月起,鄞州法院连续出台《办理职业放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建立职业放贷协同整治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办理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强化对职业放贷人案件的审查力度。


2019年6月,鄞州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全面推行诚信诉讼承诺制度,向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当事人释明高利转贷、“套路贷”以及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引导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进行预警预判。


民间借贷案件收案量大幅减少


2017年至2018年,鄞州法院民间借贷收案数分别为3874件、4502件,2019年收案数下降至3385件,同比下降24.81 %。


职业放贷人涉案数明显下降


2017年至2018年,鄞州法院共受理职业放贷人提起的诉讼案件分别为499件、716件。2019年,下降至199件,其中有24名职业放贷人在2019年度的涉案数降至为零。截至目前,鄞州法院尚在审理中的职业放贷人案件仅有7件。


依法惩戒职业放贷人


自2019年3月起,鄞州法院累计公布职业放贷人名录4期50人,30起职业放贷人案件在名录公布后申请撤诉,24起案件撤回执行申请。发现职业放贷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26件6人,对33起已执行到位的职业放贷人案件向税务部门发送《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


在发布会上,还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鄞州首次对职业放贷人依法征税


原告郭之瑞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鄞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3万余元,支付利息、罚息1.3万余元(暂算至2018年3月20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4月,郭之瑞向鄞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执行到位本金2.3万余元、利息2.3万余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郭之瑞已于2019年3月被鄞州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鄞州法院向税务部门发送《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通报该案已执行到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情况。


2019年10月,税务部门对郭之瑞征收增值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合计5200余元,并委托鄞州法院从执行款中予以扣缴。


案例二:职业放贷人涉嫌虚假诉讼移送公安


原告王某向鄞州法院起诉称,被告郭某某曾于2017年1月向其借款5.1万元,约定月息3%。原告当场支付给被告郭某某现金5.1万元,被告未按期归还本息,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1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合计1.3万余元,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其本人未向原告借款,事实上是其妻子唐某向原告借款,后妻子唐某下落不明,原告组织了四五个人逼被告写下欠条替唐某还债,唐某实际欠原告多少钱被告并不清楚。被告写下欠条后已替唐某归还欠款9600元。


经查明,原告王某2017年在鄞州法院提起诉讼案件12起,2018年提起诉讼案件14起,已于2019年3月被列入鄞州法院职业放贷人名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答辩意见、两位证人证言及原告提交的收条背面所记载的关于“郭某负责唐某担保的债务”等内容均可证明唐某的借款事项。且王某曾起诉唐某要求其归还借款,唐某向王某出具借条的时间与被告郭某向王某出具的借条时间、借款金额都相近,在唐某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原告王某又将5.1万元款项出借给被告郭某,所涉借款又没有抵押和担保,不符常理。


故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中涉嫌虚假诉讼,将该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案例三:鄞州法院首次认定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


2019年8月,原告宁波市合肥商会起诉称,被告一屠某曾向其借款15万元,由被告二徐某提供担保,该款项未归还。请求判令被告一屠某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二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一屠某答辩称,借款15万元属实,但其收到借款后立即转给被告二徐某10万元,由被告二归还给了原告。


被告二徐某答辩称,被告一屠某转给其10万元属实。后与商会结算时,已将该笔10万元款项抵消,所以被告一屠某的欠款尚余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2015年6月,原告通过财务个人账户借给被告屠某15万元。同日,屠某汇给徐某10万元。2015年7月,原告员工与被告徐某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屠某借款15万元,其中5万元与商会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其中10万元由徐某承担等。2015年10月、11月,被告屠某合计汇给原告财务个人账户3000元.


另查明,原告宁波市合肥商会系社会团体法人,其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参与公益事业等事项。原告仅2018年度在鄞州法院累计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就有7件,累计金额160余万元。该7起借贷案件都采用固定的格式借款合同,约定了月利率3%的利息及日利率1%的高额违约金,并有固定的工作人员专门办理借贷业务。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屠某返还原告5万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7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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