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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类贷款可重组吗(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划为什么类)



1、重组的概念


1104监管统计制度对重组的定义:重组贷款是指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无法遵守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表还款,逾期超过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一定时间,还款情况已不正常,填报机构不得不对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修订,对借款人做出减让安排的贷款。减让安排的方式包括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减免利息、减免部分本金、调整还款方式、改善抵押品、改变担保条件等形式。


2019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重组资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相比于1104制度,“办法”明确列出了财务困难的具体判断情形(如图1),对于贷款未逾期但可能逾期或者债务人出现融资困难、退市风险等情况下做出的贷款减让安排也属于重组。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判断是否重组的关键因素是“财务困难”,如果没有出现下列财务困难而做的债务合同调整如续贷、延期等不属于重组的范围。


关于财务困难的判断


2020年7月份人民银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20﹞164号)(简称“金数”),首次对重组概念做了拓展。在单位贷款发生额信息和个人贷款发生额信息表中,当贷款状态为重组时,贷款重组方式包括:借新还旧、续贷、其他。其中的续贷,定义上仅针对没有出现财务困难或只是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与前面提到的重组概念不符。“金数”之所以把续贷纳入重组范围,可能是考虑到续贷和借新还旧本质上区别不大,因此人行对重组的统计进行了适当的拓展,方便统计分析。




2、重组方式一般有哪些?


贷款重组的常见情形,包括展期、宽限本息偿还计划、新增或延长宽限期、利息转为本金,降低利率等,基本围绕贷款的各类组成因素出发,以下是我们对常见贷款重组方式的总结:


重组方式汇总


3、怎么区分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展期和延期?


从业务本质来看,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展期、延期区别不大,都是对贷款的直接或变相的期限延长,其中展期、延期是直接对期限的延长,而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是通过用新贷款结清旧贷款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信用风险并没有因此减少。不过,从业务处理流程、五级分类划分、监管报送口径等方面,还是有区别的。


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明确属于重组方式之一。所谓借新还旧,即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贷款业务,前提是客户出现了前面图1列出的财务困难之一。在后台数据存储上,借新还旧是一笔原借据的还款和一笔新借据的放款,新借据的金额、期限、利率都可以做相应调整。为了避免金融机构故意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延缓风险暴露、掩盖资产质量,“办法”对借新还旧等贷款重组后的五级分类做了明确要求:若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重组观察期内不得上调分类。近年来有不少金融机构就因为通过借新还旧、以贷还贷方式延缓风险暴露、掩盖资产质量,五级分类不准确等操作而被银保监会行政处罚。


无还本续贷


无还本续贷指填报机构按照《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的贷款业务,小微企业无实际还款操作。该业务创新的目的是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资金的融资成本,解决小微企业倒贷问题。申请续贷的小微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合规经营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4、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的条件和标准。


换句话说,小微企业可以做无还本续贷的前提是企业没有出现财务困难或只是临时存在资金周转困难,且贷款没有出现逾期,还款能力正常,只不过由于企业仍需要用钱、就算还清了贷款还得继续申请新贷款,因而对贷款进行的续作,不存在贷款减让等操作。因此,无还本续贷不属于前面“办法”中重组的范围,不涉及贷款五级分类的下调。


展期


早在人民银行1996年《贷款通则》就对展期有明确要求。《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特别注意其中关于展期期限的要求。贷款展期和贷款重组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所有的贷款展期都属于贷款重组,只有因前面图一列出的财务困难而申请的贷款展期,才属于贷款重组。


延期


2020年以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因为新冠肺炎疫情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与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操作流程上,参考展期的做法,需要企业主动提交延期还本申请,但在延期期限上打破了贷款展期期限的限制,最长可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延期期间免收罚息,因此延期和展期不同。不过,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二条对贷款展期的期限要求,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展期期限可以不受上述限制,那么延期是否可以算作特殊的展期呢?


本次延期完全是出于疫情考虑做的临时性、政策性安排。对于因疫情遇到暂时困难的,延期贷款不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因此,从贷款风险分类的要求来看,延期不属于贷款重组范围。


不过,如果疫情持续的时间太长,短期的困难可能变成长期的困难,甚至企业直接倒闭。因此,要严格区分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和本身经营风险较高的企业。如果再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例如企业直接破产了,应按照“办法”严格进行五级分类下调。如果五级分类出现下调,是否应该将延期贷款纳入重组贷款的统计范围呢?希望后续监管制度能进一步明确。


以下对上述几类业务的区别进行简单总结:


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展期和延期的区别汇总


4、关于重组贷款的报送口径


目前关于重组贷款的统计,在人民银行大集中模块、银保监会1104和EAST,以及外管局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FAL)等模块中均有体现,以下重点总结关于贷款重组业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报送制度。


银保监会1104报送制度中,G1101、G12、S42等报表对重组贷款进行统计,包括重组贷款的五级分类余额、贷款重组发生额、重组贷款五级分类迁徙情况等,并在S67房地产贷款风险监测表和G1101中专门统计贷款展期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意,为了真实展现贷款的信用风险,对于借新还旧等贷款重组方式可能会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产生新借据的,考虑其经济实质仍为同一贷款的连续变化,均应视为同一笔贷款进行填报,不能填报为新增的贷款,贷款逾期后的逾期天数必须从原借据的到期日开始计算。正常的贷款展期的逾期天数从展期后的到期日起算。


人行大集中对贷款重组的统计仅在A3412贷款变动因素专项统计制度中有涉及。不过,大集中的金融统计制度中明确规定,短期贷款展期后,期限累计超过一年的贷款应计入中长期贷款,即贷款发生展期的,原始期限划分应包括展期期限。


人行“金数”也有对贷款重组信息的采集,包括每一笔借据的重组金额、重组方式,展期到期日期等,并将重组的定义进行了拓展,包括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及其他重组。其中,若重组方式仅涉及期限、利率等调整的,直接在存量贷款信息表中体现,发生展期的报送展期到期日期,若重组方式涉及借据本金变化的,则需要在贷款发生额信息表中报送。若因为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导致旧借据的还款和新借据的发放的,新旧借据拆分报送,不作为同一笔借据合并报送,其中旧借据应体现重组方式、贷款状态等信息,发放收回标识为收回。


外管局的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FAL)报送制度,近期发布了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71号文),对展期贷款做了特殊要求,贷款发生展期必须报送原贷款的收回以及新贷款的发放,与其他监管制度要求差异较大。如果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多次展期视同一笔借据管理,则需要根据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FAL)要求强行拆分、造数,该要求将增加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难度、增大数据错误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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