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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2021〕84 号




清流***袜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3******754N)

我局于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8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县***镇***路138号)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5份,金额13671064.67元,税额2324081.18元,价税合计15995145.8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发票明细详见附件)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5份,金额13671064.67元,税额2324081.18元,价税合计15995145.85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之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5份,金额13671064.67元,税额2324081.18元,价税合计15995145.85元,已达立案追诉标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追诉。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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