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辽宁省劳务派遣工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最新)




劳务派遣


18、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按照何地的标准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9、什么情形下,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务派遣单位未与用工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到期一个月后,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务派遣职工的;


(二)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


(三)临时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四)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训、服役、工伤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



20、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或组织工会吗?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