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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所得税优惠政策(天津自贸区注册公司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六、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但此次政策调整力度很大


主要体现在


↓↓↓


1、适用范围更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政策所称的设备、器具是指除了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采用了反向列举的方式,涵盖的内容更加广泛;


❖单位价值扩大到500万元(包含500万元),该金额是指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不含税金额)。


不过需要注意一点,该政策仅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换句话说,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而不适用于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


2、递延纳税效果更加明显:由于政策适用范围更大,享受该政策带来的涉税影响金额较大,递延纳税效果也更加明显。



举个例子:一台500万元的设备,会计上如果按10年计提折旧,按原政策计算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47.5万元(预计5%的残值)


如果选择享受该政策,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500万元,当年可做纳税调减452.5万元,按25%的税率计算少交企业所得税113,13万元;如果企业购买的是研发设备,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的政策,还可以再调减226.25万元(452.5的50%),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78.75万元,按25%的税率计算少交企业所得税169.69万元,单项资产即可带来百万级的纳税递延,效果非常明显。



税务管家 孙宏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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