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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声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什么)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及填报要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类型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特例】2019年4月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截止2019年4月1日,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符合条件的,从2019年4月1日开始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提示】经计算,满足加计扣除条件的,全年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一个自然年度内无需重复计算和调整。(每年都要计算是否满足条件,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二、加计抵减方法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提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并非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这种情况下,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本身就大于销项税额,会产生进项留抵税额,这个留抵税额会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下期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会增加,那么计算出来的下期"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也会增加。



三、其他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③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报表填列】


加计扣除项目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进行归集,并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计算时减去《附列资料(四)》处归集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提示】不通过《附列资料(二)》进行填列。


1.《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1)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提示】相当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2)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提示】相当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2.主表



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并非直接套用表中公式)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提示】"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第5列)。


(2)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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