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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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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账簿印花税有什么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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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与B企业合并成立C企业, C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上述所称合并或分立的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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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分立前签订的各类应税合同已缴纳印花税,分立后的企业需要对未履行完的合同重新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上述所称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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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上述所称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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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山东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按50%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 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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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山东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受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按50%征收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四条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 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的优惠政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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