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苏州国税局稽查局法律律师(苏州苏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随着举报文件的公开,相关信息逐渐浮出水面。举报人自称“苏州新乐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张燕”,“系无锡市新吴法院(2018)苏0214民初3789号案件的被告”。被举报人系“苏州市国税高新区局”退休人员钱斌,其配偶系“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刘冬梅。


2019年3月28日,无锡新吴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钱斌诉被告张燕、苏州工业园区新乐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新纽顿会心幼儿园、苏州工业园区新纽顿玲珑湾幼儿园、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新纽顿上郡幼儿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燕及关联幼儿园被判令支付钱斌5734万元和利息1200余万元。


目前,张燕女士被法院限制出境,名下苏州工业园区新乐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被查封。那么隶属新纽顿教育集团的四家幼儿园是否会受到影响呢?


一、 “新纽顿”到底属于谁?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早前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由此,民办教育正式有了健康发展的法律基础。国家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全国人大修法,明确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据此,民办学校的产权性质基本得到明确,民办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虽然民办教育事业整体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是民办学校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法律明确规定学校财产在清偿“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教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及“其他债务”后,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也就是说,无论当初举办者有多大的投入,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的财产与举办者并无直接的关联


而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律明确规定清偿债务后的学校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当然相关剩余财产应当归属于股东(即举办者)。


因此,对新纽顿集团下的四家幼儿园,如果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则相关权益与举办者无关。如果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则相关权益归属于“举办者”。


二、 幼儿园的资产和账户能否查封、冻结?


2015年8月5日,最高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与吉林市碧碧溪外国语实验学校、吉林市碧碧溪经贸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55号】中作出裁定,最高法院认为——“为充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本案争议的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执行也应当以不影响其教育功能的发挥为前提同时,强制执行程序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只要不影响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正常使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转让,在存在转让可能性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在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进行查封。鉴于吉林中院(2014)吉中执恢字第20号执行裁定内容仅为查封本案争议的土地与房产,而查封可以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进行,农行东升支行关于吉林中院对碧碧溪学校自有资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主张,应予支持。”


因此,对学校财产在不影响教育功能发挥的前提下是可以采取查封措施的。


但是,冻结学校账户通常是会影响到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法院查封冻结新纽顿幼儿园的银行账户没有法律依据。无锡新吴区法院在(2018)苏0214执保385号执行裁定书中,只是“冻结被申请人张燕、新乐田公司的银行存款5733.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 “新纽顿”将归谁所有


(郎一华,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