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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地税观澜税务所电话(龙华区税务局观湖税务所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446号


深圳市×××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312018×××1):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澜×××社区×××路×××号×××工业区×××楼A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我局无法取得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6年申报销售收入32972556.17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2637804.49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59451.1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0108.3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49342.75元。你公司2017年申报销售收入50274710.23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4021976.82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5494.2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2689.5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92804.66元。你公司2018年申报销售收入12417274.59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993381.97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9338.2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3618.3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5719.85。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即1,042,720.36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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