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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房地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商享受的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可以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棚户区居民绝大多数都是低收入困难群体,经过棚户区改造,不仅可以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而且还能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资产,是针对棚户区改造中部分低保户、特困户收入不高、经济条件较差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施救助,确保这部分人群能够有房住,从而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国家推动棚户区改造,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情。按《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指出,要“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按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配套的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因为涉及到税收优惠,那么首先就要搞清楚什么是棚户区,这是一个前提,也是个基础。只有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才能享受优收优惠政策,否则即便是大家认定是棚户区,也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对棚户区所下的定义是: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从该定义来看,棚户区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棚户区应当位于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国有垦区。除此而外,没有棚户区这一概念。比如,民营工矿、集体林场等,即使有棚户区,也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


虽然对简易结构房屋、建筑密度校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但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部分中提到,“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的解释,想必对棚户区也应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2004年,辽宁在全国率先启动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2007年,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全国棚改启动。2014年,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部署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


  2015-2017年,为棚户区改造的第一个三年计划,全国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8年到2020年三年时间里,将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落实2018-2020年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任务,住建部将与有关部门一起,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和金融、用地等支持。


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概要


  棚户区改造,各地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层面,纲领性的税收政策文件有两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财税〔2010〕42号就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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