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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税局电话是多少(青岛市税务局地址和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38号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8年5月起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经拨打你单位相关电话均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王哥庄社区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根据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鲁0213刑初290号)证实,你单位因进项发票不够,联系××杰为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杰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从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为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760017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10429.82元。你单位于2016年9月将上述7张发票入账抵扣,发票代码3702161130,发票号码04430749-04430755;发票金额649587.18元,发票税额110429.82元,价税合计760017元。你单位于2016年9月认证抵扣。案发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燕林投案自首。你单位于2018年11月更正申报2016年9月增值税申报表,调减进项税额110429.82元,于2019年1月抵减留抵税额110429.82元。


(三)根据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19〕59号)证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刘燕林不起诉。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你单位应作2016年9月进项税额转出110429.82元,你单位于2018年11月更正申报调减进项税额110429.82元,并于2019年1月抵减留抵税额110429.82元,本次检查不再补缴。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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