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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江西省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是谁)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赣新税稽罚告〔2022〕1号


南昌***陶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10***68125R):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现查明,你公司有内外两套账,科目设置较乱,且账本和记账凭证不完整,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通过查询金三系统数据、电子底账系统数据和该公司及相关人员账户银行资流水数据与你公司内账数据比对,你公司大量未开票收入未计入账簿,也未如实纳税申报。2017年检查认定收入为59,733,470元,实际入账申报收入为16,472,092.1元,少计收入43,261,377.9元;2018年检查认定收入为34,786,403.58元,实际入账申报收入为13,073,154.5元,少计收入21,713,249.08元;因2019年度调取的资金流水资料不全,2019年按你公司实际申报的收入8,168,471.85元确认。


你公司2017年至2019年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费)款13,496,367.85元,其中:增值税10,907,068.36元,城建税763,494.81元,教育费附加327,212.06元,地方教育附加218,141.36元,印花税10,473.8元,企业所得税1,269,977.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你公司处少缴的税款12,951,014.43元50%倍的罚款6,475,507.2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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