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规定进一步明确,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以此引导非正常专利申请人积极纠错。
针对失信主体,规定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失信主体实施具体管理措施,分别是: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消除后果,规定同时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通过信用修复程序,失信主体最短在被实施六个月管理措施后即可重塑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