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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注释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名词解释)


1.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2.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4.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5.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6.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7.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8.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9.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10.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11.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12.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13.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14.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15.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6.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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