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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清税证明(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需要清税证明吗)





从反映的具体问题表现是基层登记机关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需要三证合证明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证明以营业执照下称121号文)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称253号文)要求,在企业申请注销时收取清税证明。而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个体发〔2018〕149号)(以下称149号文)工商户不予出具清税证明。


这一问题已在多地发生,成为营商环境改革中的一个不和谐音符,为解决困扰企业退出市场的这一共性问题,笔者对工商注销总局和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整理和学习。


在政策学习和对相关企业的调研中,我们发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


第一、两总局规定不出具“清税证明”和不收工商户取“清税证明”的企业是申请简易注销的个体企业,但个别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业务中对未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也不予出具“清税证明”。


第二、个别企业对政策理解不够,看到其他企业免办“清税证明”,认为自己也应当免办,但因为企业不符合申请简易注销的条件,只能按照一般程序清税和注销,所以不能营业执照免办、免收清税证明。


第三,登记机关没有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解决问题,站在服务企业角度去协调工作。


这三清税点问题的解决,需清税要基层登记机注销关、税务机关加强协作,做好对企业的政策宣吗传工作。


税务部门应当认真学习吗领会税务总局文件,准确把握业务办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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