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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资金是什么(企业年报里的资金数额是什么)


同时,全国股转公司在2015年年报披露的工作通知中,也明确要求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挂牌公司出具《年度资金占用专项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究竟什么是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有哪些危害,以及如何正确认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



从理论上讲,只要存在“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形态,大股东、管理层等控制公司经营决策的主体,就有可里能通过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而言,因为其通过公开市场发行证券募集了的大量资金,更容易成为侵占者眼中的“唐僧肉”。


那么,谁有可能成为“侵占者”呢,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精神,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二是公司的董监高;三是公司的其他关联方。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弊端,加之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约束不力,因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有“作奸犯科”之嫌的资金占用主体。但是其他关联方对公司往往也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因此难免产生资金占用的动机。其中,特别是公司如果将资金拆借给董监高,会直接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不得向董监高提供借款。


同时,一般来讲,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不构成资金占用的主体。



资金占用,按照是否有以经营活动为基础的资金往来,可以分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产生的基础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以经营活动为基础的资金往来。因里此,经营性资金占用本质上是不合规关联交易所导致的结果。关联交易本身并不是违规行为,也不必然导致资金占用。一项关联交易,如果履行了规定的审议程序,关联方回避表决;交易条件公允;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便是合法规范的关联交易。反之,如果未经非关联方审议通过,交易条件有失公允,未经披露,尤其是是拖欠关联交易企业款项,在财务上形成应收账款,则会产生资金占用的问题。最典型的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是公司销售产品予关联方,但是并未取得货款,并且关联方长期未予归还。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的是在公司日常经营之外的资金往来中,所产生的资金占用。目前,新三板和沪深交易所,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形分类是一致的,即包括:


(1)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2)代为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


(3)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


(4)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5)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供给资金;


(6)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无论产生的原因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都属于违规行为;只是认定判断的是什么关注重点有所区别,对于经营性资金占用,首先需要对关联交易本身的合规性进行判断。另外,从情节上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更为直接的反映了公司的治理缺陷,内控缺失,侵占者的“主观恶意”也更强。当然,实践中也不排除侵占者故意通年报过关联交易,更为隐蔽的实施占用资金。



上市公司曾经普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主要是由于证券市场在发展初期,定位于“服务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的功能错乱。大量的上市公司脱胎于国有企业将经营状况尚可的部分“分拆上市”,在当时即有“靓女先嫁”、“小船放生”之说。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圈钱”后,“输血”、“反哺”其大股东,自然也就屡禁不止。2005年以来,证监会一方面“严刑峻法”清理资金占用的存量;一方面在IPO审查中,确立了公司与大股东之间“三分开、五独立”等严格要求,同时在政策上推动大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基本堵住了资金占用的增量源头。


对于挂牌公司而言,资金占企业用的发生机理与上市公司完全不同,特别是不存在资金占用的制度性诱因。同时,多数挂牌公司自身体量小,盈利能力弱,单就发生资金占用的金额数量而言,与上市公司也不可同日而语。


但是,应当看到,挂牌公司虽然资金占用的金额不大,但反映出的实质问题却不小。多数挂牌公司规范运作的时间很短,作为公众公司“徒有其表”;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虽有纸面文本,但执行落实往往“貌合神离”;大股东的合规意识是什么不足,股东与公司之间还未做到“泾渭分明”。正因为如此,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将清理资金占用作为倒逼挂牌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程度的重要抓手,便绝非“小题大做”。


此外,挂牌公司公众化水平的参差不齐,也使资金占用问题更加复杂化。6000多家挂牌公司中,既有两三名股东的夫妻店,长期无交易无融资的“休眠公司”;也有大量融资,交易活跃,公众化程度比肩上市公司的明星企业。从理论上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体占用公司资金,首先直接损害了挂数额牌公司自身的年报利益,其次是间接损害了不参与经营活动的外部股东、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清理挂牌公司利益侵占,离不开“找重点,抓典型”。具体来说,曾向外部投资者大量融资,采用做市交易;特别是股东人数多,持股比例分散的挂牌公司,对于资金占用问题,应当保持高度警惕。


2016年是新三板,乃至的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数额年”、“规范年”,清理资金占用已是悬在挂牌公司和相关主体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特别是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们,务必敬畏市场,尊重规则;对于挂牌公司的资金财产,谨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主办券商,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应当勤勉尽责,当好市场“看门人”;督促协助挂牌公司不断资金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程度。



上市公司


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2、《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


3、《关于核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清欠情况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


挂牌公司


原则性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4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认定标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十三)项:控股股东、实际控的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十四条:报告期内发生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挂牌公司应当说明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其中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资金原因、预计归还方式及时间。


临时报告披露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挂牌公司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予以披露,并且应当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对资金占用的解决情况进行披露。此处的资金占用所指的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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