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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怎么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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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案例


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天水市秦州区娘娘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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